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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94页(515字)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物资总局联合制定,于1981年8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施行。

主要内容:1.允许进入市场自由购销的工业品生产资料,指生产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生产、分配计划和物资主管部门优先订购部分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自销的部分,以及计划分配和优先订购以外的其他工业品生产资料等。进入市场的工业品生产资料,应有产品合格证。

金、银和国家禁止自由购销的工业品生产资料,不得进入市场。2.经营单位和经营分工。

各级物资主管部门所属的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分工,经营工业品生产资料;商业部门按照规定经营交叉经营的工业品生产资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3.各单位超储积压的和停建缓建项目等闲置多余的工业品生产资料,由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处理。4.下列行为属于非法经营:无执照经营和经营营业范围以外的工业品生产资料;非法倒卖,抬价抢购、套购和非法自销国家计划调拨的工业品生产资料;买空卖空,转包渔利;倒卖.计划供应票证;出卖证明、发票、合同;提供银行帐户、支票、现金,从中牟取非法收入等。

非法经营要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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