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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98页(276字)

1983年2月17日由国务院批准,农牧渔业部发布。

《规定》允许在一个农场范围内的生产、加工、销售部门之间,农场与农场之间,以国营农场为主与其他国营、集体企业及个体经济之间组成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参加联合的各方的所有制、隶属关系、财务关系及上缴利润任务不变。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对完成国家计划和交售任务后的农副产品,自己有权加工、销售和处理,非计划产品可自行加工销售。国家计划外和外贸部门未经营的出口产品,联合企业可同外贸部门共同组织出口。联合企业的商业网点是社会主义商业的组成部分,主要为城市和垦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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