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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办工业的优惠政策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476页(480字)

国家为大力发展商办工业而实行减免税收、安排贴息贷款和规定税后留利等的扶持政策。

1984年8月,国务院决定在1990年以前,对商办工业实行如下优惠政策:1.对肉联厂、粮油加工厂、糖果糕点厂和中药加工厂,在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不再缴纳调节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2.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腊制品、酱、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含味精)和饲料加工等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3.对废旧物资加工企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征所得税照顾。4.对新办的饲料工业免征所得税三年,某些新办的食品工业免征所得税一年;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批准给予定期减税照顾。

5.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小型商办工业企业,除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外,不再缴纳承包费。6.对转为集体所有和个人经营的企业税后留利,商业部门可适当集中一部分,用于补助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对厂长的奖励,其余全部留给企业。

7.由国家在计划内安排一些贷款,用于发展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偿还贷款有困难的项目,由有关部门给予贴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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