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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籍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513页(349字)

秦汉时专业商贾在固定市场登记的户籍。

远古时期商业原由奴隶替奴隶主经营,即所谓“工商食官”,商人原无地位。西周时,市制初具规模,王城、首邑以内设有固定市场。秦汉时,市制发展,民间专业商贾增多,但须经官府登记取得市籍,始准在固定市场内,设店开业,出入贩运,并要纳“市籍租”或称“市租”,即商税。

秦孝公采纳商鞅的“耕战政策”,重农务本,为防舍本逐末者增多,对从事“末利”的商贾、手工业者有所抑制。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度量衡和市制划一,为商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当时为了开拓南方,还曾遣送有市籍的商贾去边境经营,以为兵略之助。汉代,商贾的市籍仍旧,并规定:凡吏有罪者、亡命人、赘婿、贾人、过去有市籍者、父母有市籍者、大父母有市籍者等七种人,均在谪戍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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