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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油比例计价收购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643页(358字)

食油收购按统购、超购固定比例计算收购价格。

这一办法,是1983年开始执行的。计价比例,起初是按“倒四六”(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计算。

统购食油从70年代初实行定基数,超购加价的办法。统购基数确定以后长期未作调整,而油料生产情况却变化很大,以致统购基数在地区之间、生产单位之间畸轻畸重的问题日益突出,不同交售单位交售同等数量的食油所得超购加价款额悬殊。

加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交售单位由集体变为农户,原有定基数、超购加价办法已不适应于新形势的需要,因而国家决定改为统购、超购固定比例计价办法。1987年以后,有的品种改为全加价(即全部按超购加价计算,如花生、芝麻、棉油、茶油等),有的品种则改为“倒二八”比例计算(即20%按统购价,80%按超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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