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资源的保护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937页(417字)
指对自然资源和历史文物古迹的保护。
主要包括:山谷、森林、江河、湖泊、海滩、矿泉、珍禽、异兽、奇花、异卉和古建筑、古艺术宝库、纪念地等。这些旅游资源受到自然和人为的损坏或灾害破坏,就会丧失它的经济价值和审美价值。新中国建立后,国家组织了有关部门维修了许多古建筑和文物古迹,并颁发了一系列法律、法令。1958年,国务院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5572个,1982年又公布62个。
在全国建立了50多处自然保护区。国家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加强对文物工作和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把古建筑和文物古迹纳入生产建设和城市建设规划并加以保护;凡有损古建筑安全和占用古建筑妨碍开展旅游的单位,都要限期迁离;对古建筑维修,必须遵守保持现状和恢复原状的原则;不经城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内增加新建筑等。
对防范灾害性破坏、损坏古迹事故,也采取了相应措施。还开展了古代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