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变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23页(575字)

亦称“反社会人格”。

指道德判断力严重失调,无感情、无罪恶感、无自控能力,为满足自己的欲望而易于冲动,行为无顾忌的一种心理状态。是现代犯罪学中的一个概念,源于19世纪英国心理学家普里查德的论着《论精神错乱和影响心理的其他障碍》。当代美国犯罪心理学家汉斯·托奇认为,人格变态的人,他的发育是正常的,体格是健康的,但缺乏理性、情感和道德感。人格变态者的具体表现:(1)他不能把社会道德标准运用于自己的行为,好自行欺骗、撒谎、偷窃、不守信用、表里不一;(2)缺乏罪恶感,罪恶对他是个未知经验,他的自我控制机制微弱,不能从错误、犯罪行为中吸取教训,反而会重复犯同一罪行;(3)受情景制约,当他需要时,便立即设法行动,求得满足,不能推迟实现满足欲望的时期;(4)他的生活(工作)飘忽不定,是由一系列冲动行为构成的,生活无计划,即便一时定出规划,也会因眼前东西的引诱半途而废;(5)缺乏爱和忠于爱的能力,不能建立和维持纯真的感情关系和人际关系,对别人对他的关怀帮助和爱戴无动于衷,麻木不仁,冷淡无情,在两性关系上表现为虚情假意,只求性欲的满足,无真正爱情。

人格变态现象的发生与人的生理(大脑)机能的变化有关,是精神或心理机能障碍的结果。人格变态行为对社会、对有秩序的生活构成危害,不容忽视,应采取必要手段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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