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38页(380字)

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

国家机关的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由议会、政府和法院分别掌握,独自行使权力,使彼此互相制约。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了限制君主的权力,以保证资产阶级获得政治上的优势和经济上的发展,以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学说为理论基础,要求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君主立宪的制度,对当时反对封建专制制度来说,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同时也表现了资产阶级向封建势力谋求妥协的软弱性。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把它写进了宪法。通常由议会行使立法权,内阁或总统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

在旧中国,国民党政府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还增加了考试权和监察权,搞什么“五权分立”。资产阶级国家机关的分工形式,只不过是用来掩盖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保障资产阶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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