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95页(801字)

中国共产党制定的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于1984年10月20日在党的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它总结了半个多世纪以来,当代社会主义实践的历史经验,总结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的经验,提出了新的理论观点和方针政策。

《决定》提出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概念,指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

经济体制改革就是要把产品经济改变为商品经济。

这个新的认识,突破了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决定》指出:长期以来,由于在经济体制上形成了一种同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僵化的模式,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未能得到应有的发挥。

这种僵化模式必须从根本上加以改变,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的经济模式。改革经济体制就是要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环节,正确解决国家和企业、企业和职工两个关系,同时进行计划体制、价格体系、劳动工资制度和国家机构管理经济职能等方面的配套改革。

《决定》指出:过去我们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去推动经济运行,而长期忽视运用经济杠杆进行调节。因此,为着搞活经济,必须十分重视和学会掌握金融、价格、工资、税收等经济杠杆。

要求各级经济部门必须把领导经济工作的重点放到这方面来。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搞活经济,使整个国民经济实现良性循环,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

《决定》要求“起用一代新人,造就一支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干部的宏大队伍”,作为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调动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决定》要求,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开;实行对外开放,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管理方法;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和一部分人依靠勤奋劳动先富起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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