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195页(850字)

指社会主义社会保证社会成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以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

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建立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劳动者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他们既是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又是联合起来共同使用生产资料的集体劳动者,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直接结合,使他们在生产过程中处于支配、监督和管理者的地位。他们运用公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生产成果也归劳动者共同占有。

因此,社会主义生产是服从于全体劳动者共同利益的。

中国共产党历来提倡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指出:“我们一定要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和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关系的前提下,使我国职工的工资收入逐步有较大的提高,使人民的消费逐步有较大的增长”,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但在这过程中,不可能所有社会成员在同一时间以同等速度富裕起来,它必然有富裕快慢和富裕程度的差别。

这是由社会主义阶段经济发展的客观条件和客观规律决定的。在中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生产力水平不高而又发展不平衡,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不尽相同,每个社会成员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劳动贡献的大小有很大差别,因此劳动收入必然存在差别,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和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是必然的现象。“只有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和一部分人依靠勤奋劳动先富起来,才能对大多数人产生强烈的吸引和鼓舞作用,并带动越来越多的人一浪接一浪地走向富裕。”(《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第30页)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所出现的富裕程度的差别是贯彻按劳分配的必然结果,是人们劳动差别、劳动贡献大小的体现,它和资本主义条件下贫富差别具有本质的不同,承认差别正是为了创造条件消灭差别,走向共同富裕,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要求。

“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是符合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是整个社会走向富裕的必由之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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