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制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250页(474字)

根据法律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或违反内部纪律的人员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执行处罚的机关,主要是经国家法律规定赋予这种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按处分机关与被处分人员的隶属关系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行政处罚,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给予公民或外国人的处罚。如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处罚;违反森林法的行为,由林业管理机关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处罚;违反海关法的行为,由海关执行处罚;违反税法的行为,由税务机关执行处罚。

处罚可以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如警告、罚款、没收、拘留以及停止营业或停止生产等。另一种是行政处分,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依行政程序和权限,对违法失职人员给予的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共分八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

行政处分没有财产处罚和人身自由性质的处罚;而行政处罚则有财产上的惩罚和对人身实行拘留的处罚。受行政制裁的人,一般只受上述中的一种处分,有时也可能同时受到两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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