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260页(468字)

1982年3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4月10日国务院发布。

全文共4章28条。《条例》是根据宪法的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

规定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奖励分: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以及发给一次性奖金;处分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以及给予一次性罚款。

同时,还对如何实施奖励和处分作了详细规定,并指出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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