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党委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266页(419字)

毛泽东1948年9月20日为中共中央起草的一个决定。

党委制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实行的集体领导制度。决定指出:“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明确要求:各级党委以及军区、政府党组、人民团体党组、通讯社和报社党组,都必须建立健全党委会议制度。决定严肃批评了某些领导机关个人包办和个人决定问题的习气,规定一切重要问题,均应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由到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然后分别执行。

还规定高级领导机关的各部、委亦应有领导分子的集体会议。为了避免会议流于形式或难于作出决定,会前应对复杂的和有分歧的重要问题,作个人商谈,使委员们有思想准备。

为了加强党委的集体领导,便于工作的开展,还提出党委会内部“又须分别为常委会和全体会两种,不可混在一起”。决定最后还指出:要注意“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二者不偏废”。

决定总结了中国共产党实行集体领导的历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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