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284页(904字)

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生产关系基础上形成的相互对立的社会政治集团。

列宁指出:“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列宁选集》第4卷第10页)。

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是划分阶级的客观依据。

阶级是一个历史范畴。阶级的存在仅仅是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在原始社会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生产力水平低下,没有剩余产品,还没有产生剥削和阶级的可能。

到了原始社会的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从而使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成为可能。社会分工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形成,占有较多生产资料的富裕氏族成员,或者把战争俘虏,或者把无力偿还债务的贫穷的氏族成员变成奴隶,于是社会便发生了剥削和被剥削、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社会也就分裂为对立的阶级。由于生产方式的不同,人类历史上依次出现过三个阶级社会,各自存在着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在奴隶社会是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在封建社会是封建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

在这些阶级社会里,除了两个对立的阶级以外,还有一些非基本的阶级,主要是新产生的阶级和处在分化、死亡中的旧阶级以及个体劳动者。阶级的产生和存在是以生产力的一定发展和不足为基础的,它也将被现代化生产力的充分发展所消灭。

只有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对生产资料的阶级占有和政治上、精神上的阶级占有,不仅成为经济、政治和精神发展的障碍,而且成为多余时,阶级才能最终消灭。在中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阶级斗争已经不是主要矛盾。

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是由阶级社会向无产阶级社会过渡的社会,无产阶级将运用无产阶级专政,大力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分阶段、逐步完成消灭一切阶级的历史使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