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倒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307页(423字)

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对情节轻微的一般投机倒把行为,可由工商管理部门按市场管理法规等酌情处理。国家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有投机倒把行为除工商管理部门处理外,本单位也应酌情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对于以牟取暴利为目的,投机倒把次数多,数量较大的,结成投机倒把集团的,以及因投机倒把活动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或引起市场价格波动的,一贯从事投机倒把活动手段恶劣的等等情节严重者,应做为犯罪处理。在我国,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

本罪的主要特征有:(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金银、外汇、物资、工商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投机倒把罪的,从重处罚。至于行为人在实际上是否已经牟取到暴利,对构成此罪并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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