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358页(416字)

社会主义经济工作中的一项根本原则,是调整和处理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关系的规范。

它要求在社会主义生产的全过程中都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经济利益。毛泽东指出:“不能只顾一头,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方面”(《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72页)。在处理三者的关系上,国家利益处在主导地位,它代表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所以,必须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来实现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应当服从国家利益。

其次,国家必须承认和充分重视生产单位的局部利益和劳动者个人的利益,以更好地调动企业和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使其从切身的物质利益上关心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彻底改变了旧制度剥削和被剥削的物质利益关系,集中反映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坚持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必须与进行共同理想的教育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为正确理解和贯彻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奠定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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