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互变规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411页(497字)

亦称“量变质变规律”、“量变与质变相互转化的规律”。

自然界,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事物由内部矛盾引起的发展变化,是从量变开始的。某一事物范围内的量变,没有使事物的根本矛盾发生变化,事物还保持着原有的质的状态。但同时它又不断地向度的极限推移和趋进,积累着破坏事物质的稳定状态的因素。

当事物的某些非根本矛盾发生了变化,就使事物的部分质发生了变化,这就是属于总的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当事物的量变达到关节点时,量变就引起了质变,使一事物变为他事物,旧质变为新质。

然后在新质的基础上又开始新的量变,新的量变超过一定限度又引起质变,如此循环往复,使事物不断发展和变化,这就是质量互变规律。量变和质变相互交错,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互过渡。

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总量变中有部分质变,根本质变中有量的扩张。

思想政治工作必须注意量变质变的关系。对于积极因素,要注意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就要因势利导地促进事物向有利的方向飞跃。对于消极因素要注意“防微杜渐”,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防止事物向不利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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