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418页(540字)

“自然人”的对称。

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法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按法定程序经有关国家机关审查批准,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必须具有特定的名称、组织章程、固定的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3)必须拥有独立支配的财产,实行独立核算,并对该项财产享育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4)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参加经济活动,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5)能以自己的义务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有起诉和应诉能力。这五个条件都必须具备,才成为法人。其中前三条是基础、前提,后两条是由前三条派生出来的。

法人在具体设立上,必须经国家批准与认可,必须按照统治阶级意志而制定的程序才能产生。法人产生的具体程序可有两种方式:(1)自上而下的命令方式,即根据国家机关行政命令而成立的法人。

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命令而成立的经济管理机关、科研机关、事业组织等。(2)自下而上的申批万式,即先行申请、再经国家机关审查批准和履行注册登记手续而成立的法人。

如开办厂矿企业、设立商店等。由国家财政开支,实行国家财政预算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必须有独立的财政预算,并能独立支配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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