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自由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431页(350字)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基本宗教政策。

198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信仰宗教自由。”其含义是:每个公民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内,有信仰这一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一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是要使宗教信仰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和个人私事。

宗教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尤其在某些兄弟民族中,大多数人都不同程度地信仰宗教或受宗教的影响,宗教的问题又和民族问题联系在一起。只有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才能使信教的与不信教的群众、国内各民族,在爱国主义旗帜下,互相尊重、友好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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