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459页(468字)

公民依据国家宪法、法律规定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主要指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国家管理担任国家公职,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享受荣誉称号和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的统一,任何权利都以某些限制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同时明确: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第二章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权利;公民有监督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

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通常也规定公民享有政治权利,但真正享受这种权利的只是资产阶级,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受到种种限制,实际上处于无权的地位。当广大劳动人民起来反抗资产阶级的统治和压迫时,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往往就会撕破自由民主的假面具,公然剥夺劳动人民的一切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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