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509页(522字)

一定社会组织的成员具有选举本组织的领导人员或代表的权利和被当选为本组织领导人员或代表的权利。

在有人群的地方,就需要组织、管理,需要产生相应的代表或负责人。一定组织的成员用投票、举手等表决方式选出代表和负责人的活动就是选举活动。

选举候选人的人为选举人,他具有选举权,往往也同时具有被选举权,可以被提名。被选举的人是被选举人,他具有被选举权,同时,也具有选举权。

在有国家存在并用选举方法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的情况下,法律则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在1982年颁布的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据1981年全国县级直接选举统计,享有这种权利的人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97%。这充分说明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为保障公民的权利,选举法和刑法对破坏选举的行为要进行制裁。刑法第141条规定:“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贿赂等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要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