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剥削分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661页(660字)

特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作为阶级的剥削阶级消灭之后,新产生的以剥削他人劳动,侵吞公共财产为目的的贪污盗窃、投机诈骗、走私贩私等剥削分子。

中国共产党十二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和文化还比较落后,年青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还不可能完全防止某些社会成员以及我党的某些党员发生腐化变质现象,不可能杜绝极少数剥削分子和敌对分子的产生。”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产生新剥削分子有其客观条件:生产力水平低,产品不能充分满足社会和人们的需要;社会的经济发展程度尚不足以造成使资本主义活动无法生存的条件;剥削阶级的思想影响依然存在,特别是几千年封建统治的影响,至今还严重地毒害人们的灵魂;社会商品货币关系的存在不会导致资本主义,但它也有可能被资产阶级思想严重的人利用来牟取暴利;民主和法制还不够健全,等等。

新剥削分子从事剥削的手法,主要是利用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某些空子,以权谋私,贪污盗窃、投机诈骗、走私贩私、炒买炒卖外汇,城乡串通、内外勾结,买空卖空,组织地下工厂、地下包工队,放高利贷等等。尽管这些新剥削分子不可能再形成一个完整的剥削阶级,但他们的非法活动、严重地破坏社会主义的四化建设,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是我国社会主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的主要表现。

对此,中央一再强调,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四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一定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决打击经济领域以及政治、文化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对新剥削分子的犯罪活动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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