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679页(411字)

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

是由公安机关管束、放在群众中实行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它适用于罪行轻微的犯罪分子。实践证明,这种办法,既可以减少捕人、关押,又有利于轻微犯罪分子的改造,它是中国刑罚制度上的一项创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管制规定为主刑的一种,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执行。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法令,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或者工作;(2)向执行机关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迁居或外出必须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有关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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