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14页(631字)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史称。

1927年党的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专门写有“监察委员会”一章,规定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党的八大党章中也有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的条文,并且规定了中央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决议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代替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会议的规定,选举产生了由董必武任书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

同时根据大会决议,党的中央和地方县以上党的组织,建立各级监察委员会。1956年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地方监察委员会由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并且经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对于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和申诉。1962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又作出了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规定加强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扩大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名额。“文化大革命”期间,纪律检查机构被取消。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了以陈云为第一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7年,根据国务院《国发(74)》号文件规定,在全国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