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常委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6页(275字)

党的中央政治局、地方各级委员会和个别大型厂矿企业党委及部分高等院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举行的会议简称“常委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本级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决定党的一切重大问题。常务委员会与党委全委会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由党委全委会授权党委常委会,负责处理党委的日常工作。

常委会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日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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