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发检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2页(255字)

就党内而言,是指揭露、举发违法乱纪的组织和党员。

揭发、检举作为党员的一种权利,在党的十二大以前通过的党章中,均没有规定。十二大党章明确规定: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给予党员以揭发、检举的权利,是加强党内监督、纯洁党的组织的一种有效措施,党组织要为党员行使这一权利创造条件。党员行使检举、揭发权利,要有事实根据,严格按组织原则办事,不能随意传播扩散,更不能诬告、陷害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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