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的党员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72页(459字)

结合1983年开始的全面整党进行。

党的十二大决定,从1983年下半年开始,用3年的时间对党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整顿。1983年10月11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规定:党的每个组织经过思想、作风和组织的整顿,在处理了必须处理的问题的基础上,最后要郑重地进行党员登记。(1)对符合或基本符合党员标准的党员,予以登记。

(2)对经过教育,仍然基本不符合党员标准,但本人有转变的决心和表现,愿意接受党的考验的党员,缓期登记,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也缓期登记。(3)党员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标准,经多次教育帮助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不予登记。

(1)党员要求退党,自行脱党和拒绝参加整党的,予以除名,不予登记。予以登记、缓期登记、不予登记,都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缓期登记、不予登记,还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在缓期登记期间,在党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缓期登记期满,已经达到党员标准的,予以登记;没有达到党员标准的,予以除名。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