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党察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100页(834字)

党的纪律处分之一种,是仅低于开除党籍的一种重处分。

党章规定党员留党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对党员留党察看时间规定过短,难以达到考察和教育的目的。

因此,党的组织给予党员留党察看处分,其考察期可规定为一年或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在党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内规定的其他党员权利仍然保留)。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不能再担任原任的党内任何领导职务;在给予他留党察看处分时,其党内领导职务自然撤销,不必再另外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考察期满,本人应该向所在的党支部提出申请,要求恢复其党员的权利。

党支部应当召开支部大会,及时地进行讨论。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改正了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他在、留党察看期间的党龄予以保留)。其手续是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他的党员权利的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或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坚持错误不改,不够党员条件的,应当开除他的党籍。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期满后还不能恢复党员权利,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可以延长留党察看期一年。其手续是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基层党委批准,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纪委)备案。

延长考察期满后仍不够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则应开除其党籍。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以后,一般不提前恢复其党员权利。如有个别同志在留党察看期间确实认识错误深刻,表现突出,作出了特殊贡献,或者有立功的表现,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可提前恢复其党员权利。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其党员权利时间,从察看期满时算起;延长党员的留党察看时间,应从原留党察看期满的时候算起;由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的时间应从批准机关批准改变处分的时间算起;由开除党籍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的时间应当从原批准开除党籍的时候算起。

如果开除党籍处分的时间已经超过两年,可以在改变处分的同时,一并决定恢复他的党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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