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予党纪处分的审批手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103页(269字)

根据党章有关规定的原则和中央纪委《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对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特殊情况下,给予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由同级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待下一次全体会议追认。给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报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然后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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