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严重失密泄密党员的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104页(401字)

“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这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我们党一贯强调的一条重要的纪律。

因为这关系到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利益,国内外敌人为了颠覆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破坏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时刻都在千方百计地妄图窃取我们党和国家的机密。任何失密、泄密现象都会给我国的革命和建设事业带来严重危害。所以,每个党员都要按照党章和《准则》的要求,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这不仅是遵守党纪的问题,也是遵守国法的问题。《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规定:凡是出卖或者故意泄露国家机密于国内外敌人者,以反革命论罪;凡利用国家机密进行投机取利者,送司法机关或军事法庭依法惩处;凡因疏忽泄露国家机密或遗失国家机密材料者,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国家保密法规人人都要遵守,党员更要自觉遵守。党员泄露党和国家机密是严重违犯党纪国法的,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处分或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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