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文革”中参与打砸抢党员的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104页(243字)

对在“文化大革命”中参与过打砸抢活动的党员的处理,是一项情况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处理时一定要慎重,要作历史的具体的分析,分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区别对待。

对行凶杀人的刑事犯罪分子;搞阶级报复、挟嫌报复、后果严重、不处理不足以平民愤的分子;一贯搞打砸抢、情节恶劣、屡教不改的分子,一律要开除党籍。对于受蒙蔽参加过打砸抢的人,包括犯有严重错误的,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着重思想教育,其中情节比较严重的,可给予适当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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