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责处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105页(181字)

我们党的六大和七大通过的两部章程中规定的对整个党组织的一种纪律处罚方式,是对党组织的一种轻处分。

1954年,经中央批准的一个决定明确指出:指责处分,由受处分的党组织的上一级党委决定,上两级党委批准生效。省(市)委受“指责”处分,由中央决定。八大通过的党章用对党员个人的处分代替对整个党组织的处分,将指责处分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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