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107页(691字)

党的十二大明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职权是:(1)对党委成员违犯党纪问题的处理和监督:①党章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中央委员会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向中央委员会检举,中央委员会应即受理。

②党的十二大报告指出,地方各级纪委可以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党章规定,地方各级纪委如果发现同级党委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在同级党委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委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经十二大通过的中央纪委的工作报告就这一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各级纪委如果发现同级党委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令的行为,应当如实向同级党委反映,也有权不经过同级党委,直接向上级纪委、上级党委直至党中央反映。对同级党委成员的违纪问题,经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上级纪委同意,必须按照党的原则检查处理。

上述规定,对于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维护纪律的统一性,是有重要意义的。(2)关于案件的审批权限,党章规定:①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②上级纪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委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委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委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委的批准。

③地方各级纪委如果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委予以复查。

这些规定,要求审批案件的权限相对集中,并赋予纪委以更重要的责任,这是保证正确执行党的纪律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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