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错告与检举失实的界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110页(425字)

在检举或揭发党员、干部的来信来访中,多数是为了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向党和政府负责地检举和揭发党员、干部中的坏人坏事与违法乱纪的行为。

但是,也有少数来信来访是属于诬告、陷害他人的。那些为了达到个人的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或者为了干扰破坏党的工作的顺利进行,采取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伪证等等恶劣手段,蓄意诬陷党员、干部或党的组织的,都属于诬告。但认定诬告,追查诬告责任,必须证据确凿,并经县以上领导部门批准。由于了解情况有局限性,或者由于缺乏调查研究,轻信了道听途说的反映,而造成检举、揭发失实,甚至造成错告的,不要以诬告论处。

在诬告和错告或检举失实暂时难以分清的时候,应该充分走群众路线,进行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进行分析鉴别,经过充分讨论,划清界限。对于诬告,在查清事实后,应在一定范围内说明真象,澄清是非。

对诬陷他人者,要根据情节、后果,按照党纪国法严肃处理。对错告和检举失实者,应当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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