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员联名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的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110页(369字)

党章规定,党员有权“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因此,只要党员按照党章赋予的权利,以负责的态度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批评,无论以个人名义提出,还是联名反映,都是允许的,这都有助于上级了解下情,及时处理问题,改进工作,应当受到党组织的重视和欢迎,不能把联名向上级反映情况看成是“非组织活动”。但是,如果有少数人出于某种目的,利用联名上诉向组织施加压力,采取捏造事实、颠倒是非、制造混乱的恶劣手段,诬陷他人,进行派别活动或其他阴谋活动,这是党的纪律决不容许的。

对此,必须认真查实,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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