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干部夫妻分居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193页(502字)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可能,坚持既要逐步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困难,又要适当控制城市人口、职工总数和商品粮销量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和轻重缓急,采取多种形式,认真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解决。

为解决夫妻分居而要求调动的干部,其调进或调出应根据工作需要、家庭实际情况等各种因素具体商定。对双职工要求调动的,一般应调八家庭基础所在地。

但对非家庭基础一方有特殊困难或工作单位确实离不开的专业技术或党政骨干可允许另一方调入。

在调动的流向上,应本着大城市就中小城镇,内地就边疆,一、二线地区就三线地区的精神办理。

大城市之间、中等城市之间和县(镇)之间分居的,可以互相调动。一方是干部,另一方是城镇居民的,也应按上述精神,根据工作需要和其他具体情况,或将干部调往家属所在城镇,或将家属迁往干部所在城镇。

京、津、沪三市在解决干部分居的调动中,还应掌握有出有进、进出平衡的原则,从严加以控制。对从边疆调往内地,从三线地区调入一、二线地区,从小城市调往大中城市的,也要从严掌握。

对归侨、侨眷、及其他统战对象夫妻长期分居的,要按政策给予适当照顾,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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