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材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14页(557字)

过去又称证明书。

指在干审工作中,证明人将自己所了解的被审查人发生的问题的事实经过、情节等情况所写出的文字材料(包括证明人口述、请人代笔或调查人记录的材料)。证明材料按反映案情事实的真假程度,有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和虚假的证明材料之分。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是根据党的政策对审查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定性、处理的基本依据。按取得方式分,有函调证明材料和派人外出直接调查的证明材料。

函调,即负责审查干部的机关或组织,发信(附调查提纲)给证明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通过党组织转请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派人外出调查,就是由审查机关或组织派人(必须两人一起)到证明人所在单位,通过党组织直接找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

按与被审查对象和案件的关系分,有直接证明材料和间接证明材料(旁证材料)两类。直接证明材料是指证明人直接了解被审查对象及其问题,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直接证明材料在审查案件中起直接证明和主证作用;间接证明材料是指证明人间接了解被审查对象及其问题所提供的证明材料,间接证明材料在审查案件中起间接证明和旁证作用。

证明材料写好后,须经证明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审阅,并在材料上注明证明人的政治情况(不要在证明材料上批注如“可靠”、“仅供参考”之类断语),加盖本机关调查材料专用章,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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