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小商、小贩、手工业者成分的改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32页(362字)

中共中央对原私营工商业者阶级成分的甄别工作。

1956年实行按行业公私合营时,有一大批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进入公私合营企业。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没有把他们从资本家中区别出来,而统称为私方人员,并按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对待。1969年后,中共中央曾在一些大、中城市进行了区别工作的试点,但未能进一步展开。1979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共中央统战部等6个部门起草的《关于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问题的请示报告》,决定在全国进行对私营工商业者的区别工作。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同本来属于资产阶级范畴的资本家、资本家代理人区别开来,并明确他们原来就是劳动者。据统计,区分出来的原为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的约7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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