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地下党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37页(1041字)

为了妥善处理地下党历史遗留问题,1984年9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召开了处理地下党历史遗留问题座谈会。

座谈会纪要指出:处理历史遗留的地下党问题,要遵照《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中央有关政策、指示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公公正正地加以解决。要着重从政治上解决,对长期受错误处理的同志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方面,要做适当的补救。

地下党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指当地解放前建立的地下党组织或地下党所领导的游击武装、秘密外围组织及其成员,因被错误处理而形成的冤假错案和遗留的党籍等问题。复查的范围,凡是本人(或亲属)提出申诉的,组织上对原处理有疑问的,以及原地下党领导同志和有关同志建议予以复查的,均应认真进行复查,作出结论。复查的重点放在大案、要案和被定为敌我矛盾,被开除党籍,被开除公职等案件上。

座谈会纪要规定:处理地下党遗留问题,宜粗不宜细,大是大非要分清,小是小非不纠缠,着重搞清主要问题和主要情节。

凡属地下党组织和党员的冤假错案应一律平反,取消所戴的各种帽子,推倒一切不实之词,恢复名誉;对错杀的要昭雪,错判的要改正;受株连的家属子女要消除影响;个别使用不当而又有可能的可适当调整;长期被错误处理、又有一定影响的老同志要视情况酌予适当安排。如果本人确实错误较重,经复查主要事实依据没有变化,处理基本正确,可不再改变。对处理历史遗留的地下党问题中的几个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1)过去中央关于解决建国前党员脱党期间党龄党籍问题的有关规定,在坚持总的原则下,考虑到地下斗争的复杂性和特殊条件,对抗日战争以后,主要在三次反共高潮期间,地下党组织按照中央荫蔽精干的方针布置党员荫蔽埋伏,或由于转移关系等客观原因,使一些党员长期失掉组织关系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区别不同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规定,具体问题具体解决。(2)地下党同志因受到错误处理,使工资级别明显过低,极不合理的,可个别解决;因受错误处理的影响,未定级或定级过低的,可根据本人受处理时担任的职务和一贯表现,参照同级干部当时定级的情况,重新确定或调高工资级别;原错受降级处分,1982年普调工资级别以后复查改正的,除恢复原工资级别外,还应按普调工资政策规定办理。

(3)对于现在在农村的地下党老党员,因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无人赡养,生活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可酌情给予定期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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