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72页(338字)

1950年8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44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8月20日公布。

《决定》指出,为了正确地实施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特将1933年瑞金民主中央政府公布的《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关于土地改革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两个文件加以修改、补充、作为正确解决土地问题的文件。并增补了《政务院的若干新决定》。

《决定》规定了划分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工人等成分的原则;并规定知识分子的阶级出身依其家庭成分决定,其本人的阶级成分依本人取得主要生活来源的方法决定;还对小手工业者、手工业资本家、手工工人、自由职业者、小商小贩、开明士绅的阶级成分划分以及地主成分的改变等问题特别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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