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处理与“两案”有牵连的人的具体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85页(852字)

1982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了《第五次全国“两案”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处理与“两案”有牵连的人的政策,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点:(1)根据中央关于“两案”审理工作总的方针,对大量有牵连的人的处理,一定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按照“宜粗不宜细”,“宜窄不宜宽”,团结大多数的原则进行审理。

(2)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思想路线,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要最大限度地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凡是对定性处理认识不一致的,要采取“冷处理”的方法,避免出现差错。

(3)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主要追随者,罪行严重,不肯改悔,民愤极大的,应依法制裁。

判刑的限制在:参与谋害毛泽东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和叛乱;直接策划、亲自参与阴谋篡夺中央、国家机关和省、市、自治区领导权的野心分子;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直接策划、亲自参与迫害干部和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的。(4)对犯有一般罪行甚至比较严重罪行的,只要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历史上为党为人民作过一定贡献的,一般从宽处理。

凡是可法办可不法办的,就不要法办,给予党纪、政纪、军纪处分。(5)对犯错误的同志,坚持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思想批判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原则进行处理。

对犯严重错误的,要作出结论和处理。

要全面地、历史地看待一个同志,可处分可不处分的,不处分;可轻可重的,从轻处分。

(6)从轻处分的范围要限制在:确实由于政治上幼稚,受骗上当,现在又对自己所犯错误有了深刻认识,真诚悔改,并且真诚地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7)对受审查的人员,给予开除党籍、军籍处分,必须慎重考虑,从严掌握。

行政处理一般不采取开除公职的办法。(8)从宽处理,不是宽大无边,不是“一风吹”。对于确有错误而拒不悔改,甚至闹翻案的,或者是有罪不认罪,蓄意制造事端的,要从重处理。

(9)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残余势力的新动向,应密切注意,切不可丧失警惕,要防止他们利用党的从宽政策进行翻案和破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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