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高等院校学生造反组织重要头头记录在案工作的意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01页(667字)

中共中央组织部、宣传部、国家教育部党组于1983年4月23日联合发出的文件。

文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对“文革”期间高等院校学生造反组织重要头头记录在案的指示,对记录在案工作各项政策作了具体规定。文件指出,记录在案工作是党中央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纯洁各级领导班子,防止把被记录在案人员中的“三种人”选拔进领导班子或安排到要害岗位,便于对被记录在案人员的表现历史地全面地进行分析,在工作中加强考察,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成为四化建设的积极力量。强调,记录在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定,又要慎重。

记录在案的对象,是“文化大革命”期间高等院校学生中造反组织的重要头头和有严重问题的人。记录在案的内容,是被记录人在造反组织中的地位及造反夺权后任职情况,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在校期间的受处理情况和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

文件指出,记录在案工作,应在院校党委领导下组织专门力量办理;充分走群众路线,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用人单位对院校转递的记录材料,应该就基本事实同被记录人核对。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应对被记录人离校后各个时期的表现进行全面分析,区别对待:对于触犯刑律的,应依法处理;是“三种人”的,清理出领导班子;有的虽然不是“三种人”,但因犯有这样那样的严重错误,认识和改正又不好,留在现在的领导岗位或要害部门不适宜的,应加以调整;对于“文化大革命”初期犯过严重错误,中期或后期确已觉悟,并以实际行动改正了错误的同志,要给予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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