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09页(613字)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劳动人事部于1982年9月27日发出的文件。

文件对于如何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提出了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规定。《规定》指出,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规定》对于根据地、解放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干部,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建国前入党(团)的党(团)员,地下革命工作人员,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中的半脱产干部和公立学校正式教员,党开办的各类学校学员,起义人员,留用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各类离队人员,被捕、被俘人员,被开除公职或判刑人员等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均作出了具体的政策规定。

《规定》指出,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根据本规定确定;凡不符合本规定的,应按组织手续更改过来。要求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由县和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审议,报党委审批。干部要求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如实地向组织提出理由和证明人,听从组织审定。

《规定》强调,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既要防止不认真负责研究,敷衍应付,轻率否定的态度,也要防止不按规定办事,无原则地迎合个人意愿的做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