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经费问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13页(358字)

国家规定,就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所需的各项经费(包括工资、生活补贴、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福利费、公用经费、探亲路费、护理费、购置病残工具补贴费、建房费和按规定配备汽车等项费用),由所在单位列入预算。

行政单位在其他行政经费、事业单位在有关事业费项下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目内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单位汇交接受安置单位支付。易地安置已由接受地区支付退休费的退休改为离休的干部,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单列编制,并负责各项经费的预算编选和支付工作,由“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的“离休费”中列支。

由组织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离休后所需的各项经费,可由上级主管单位分别在企业、事业费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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