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进步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53页(468字)

国务院1984年9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1)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①国内首创的;②本行业先进的;③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3)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4)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着效果的。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等,一至三等奖金分别为1万5千元、1万元、5千元。

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奖金。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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