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贡献者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67页(429字)

指在战争年代或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在不同岗位上创建重大功绩和成就的人员。

特殊贡献者在地方指: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参加1950年、1956年、1957年三届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的个人代表;1956年以来,在全国召开的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财贸双学会议以及科学大会上受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不含先进集体的代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英雄、模范等称号的人员。特殊贡献者在军队指: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民兵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卓越功绩的转业、复员军人。获得过上述荣誉称号并在退休时保持其荣誉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提高退休费标准5%至15%的待遇(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在抗美援朝中获得朝鲜政府或军团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人员,可参照上述规定,给予优待。

虽获得过上述荣誉称号,但本人不是正式职工,本身不存在退休问题,不享受特殊贡献者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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