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干部的审批权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72页(361字)

指能够批准吸收录用干部的人事部门的权限。

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县(市)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录用干部,由县(市)人事部门审查,报地(州、市)人事部门批准。地区(州、市)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由地(州、市)主管部门审查,经地(州、市)人事部门批准。省(市、自治区)各部门及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由各部门审查,报省(市、自治区)人事部门批准。国务院各部门及在京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在京内吸收录用干部,由录用单位的人事部门审查,经部、委、直属机构批准;从京外吸收录用干部,由各部、委、直属机构审查,经人事部批准。

国务院各部门京外直属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经当地地区(州、市)以上人事部门批准;从本单位工人中吸收干部,经上级主管部门(地、市)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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