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调配和派遣工作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79页(528字)

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分配、调配和派遣工作的先后次序、步骤。

其程序是:(1)由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各有关部门,根据高等院校毕业生的数量和具体情况及国家的需要,制订出全国高等院校毕业生的统一分配计划,并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给国家教委。(2)国家教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高等院校毕业生统一分配计划,结合各地区、各部门提出的毕业生配备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分学校、分地区、分部门的毕业生调配计划。(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部门,会同主管毕业生调配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家的分配计划和调配计划,制订国家统一分配到本地区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和本地区直属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分配计划。(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根据国家的分配计划、调配计划和本地区的分配计划,制订本地区高等院校毕业生的调配计划,并负责统一领导本地区范围内各高等院校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毕业生调配计划的工作。(5)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家教委和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制订的毕业生调配计划,提出毕业生分配名单,报经地方主管调配部门批准后进行派遣。(6)各省、市、自治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的毕业生调配计划,接收毕业生,并做好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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