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派遣工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81页(703字)

学校对毕业生的分配、调遣、欢送工作。

派遣毕业生,要简化离校手续,便利学生,及时介绍他们到用人单位报到。在毕业生离校前,要做好欢送工作,认真解决他们赴工作岗位期间的实际困难,使他们顺利地走上工作岗位。毕业生的全部档案和分配工作报到通知书,学校要及时寄给用人单位。

某些专业需要介绍培养使用方向的,应另附材料,供分配工作时参考。

派遣毕业生,必须使用全国统一规定的,由地方调配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分配工作报到证。要协助毕业生办好户口迁移证及粮油供应关系。

毕业生的户口、粮油供应关系要分开写,一人一张。对毕业生一般应当发足一个月的粮票。按照教育部、财政部1958年6月颁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遣费开支标准及办法”和1962年8月17日颁发的“关于解释毕业生调遣费开支标准及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发给毕业生前往工作单位报到所需的旅差费,并向毕业生宣布旅差费开支标准及报销办法。从温暖地区向寒冷地区派遣毕业生,对其中衣服单薄,本人确实无力添置棉衣的,应按规定酌情给予补助。委托培养的毕业生,也可发给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由学校直接介绍去原委托单位,但所需旅差费由原委托单位负责解决。对调给中央各部门的毕业生,应直接派往调配计划所列的具体单位或指定的劳动实习场所报到;对调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毕业生,一般介绍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接收毕业生的部门报到,也可以介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收毕业生部门通知的具体单位报到。

按照调配计划派遣的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不得将毕业生退回学校。如发现错派或确属调配不当的,应由用人单位和原派出毕业生的地方调配部门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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