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专毕业生的分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84页(285字)

中专毕业生原则上由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己分配,必要时国家也可根据需要做少量调剂。

凡正式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毕业生,都是国家干部,可以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可以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但无论做何种工作,都应享受国家规定的中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调动工作时,不受单位所有制的限制。各级人事部门应对中专毕业生建立卡片,填写干部履历表。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后,根据有关规定,也实行见习期1年的制度。

见习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延长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调整其工作岗位,工资低定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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